2017年5月9日,我局接到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编号为SC201723206、SC201723207、SC201723208的检验报告。涉及夏津鹏远馨馨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油(规格型号:225ml/瓶,生产日期:2017年03月11日)、石磨香油(规格型号:458ml/瓶和500ml/瓶,生产日期:2017年03月11日),检验结论为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17年5月9日,夏津县食药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于2017年5月10日对该企业下达(R停止生产;R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17年5月10日,夏津鹏远馨馨食用油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R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经夏津县食药监局调查,夏津鹏远馨馨食用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1日共计生产香油40kg,其中规格型号为225ml/瓶的香油70瓶(抽样用12瓶),销售价格为13元/瓶;规格型号为458ml/瓶的石磨香油30瓶(抽样用6瓶),销售价格为26元/瓶;规格型号为500ml/瓶的石磨香油15瓶(抽样用6瓶),销售价格为26元/瓶;上述食品除抽样样品外其余均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080元,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夏津鹏远馨馨食用油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夏津县食药监局对夏津鹏远馨馨食用油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食品;2、并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目前夏津鹏远馨馨食用油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四、被抽检企业(单位)整改情况
在夏津县食药监局的监督指导下,夏津鹏远馨馨食用油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香油进行了排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炒制高温产生。目前,夏津县食药监局已对夏津鹏远馨馨食用油有限公司未销售的食品进行没收,企业尚在整改期,提交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方允许其生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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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5日
附件:
关于对3批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