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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制度。《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执法裁量基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案卷评查制度、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对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范围。《条例》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八大类行政执法行为纳入监督范围。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等。
四.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处理。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二是监督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逾期没有纠正的,监督机关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处理决定。三是对实施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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